2013年一建法规考点解析:注册执业制度

时间:2013-07-08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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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5.注册受理与审批时限的几个日期要记住(20+20+10,5+10+5)。

6.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要记住。

7.了解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8.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见下表。

 

 

 

9.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这一节中,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要重点掌握。

10.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金额等。

二、高频答疑点

1.拥有二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吗?答:可以,只不过一般要在其单住所在省注册。

2.施工项目经理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吗?

答: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③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如一个人已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但2010年因为偷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他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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