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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央驻疆单位、总后营房部及中央管理企业、新疆建工集团,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建造师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10号)安排, 201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于2010年9月11日、12日进行。为做好我区2010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科目及条件
凡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初次报考人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一)1份,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填写《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登记表》(网址:www.xjrsks.com.cn),提供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盖章)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2、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应报经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由主管部门负责填写《2010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表二),并于2010年5月18日-6月5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审查合格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后,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3、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及兵团所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申报人员,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登记表》资格审查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后,考生即可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汇总表》,并与《申报表》及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资格审查费一并于2010年5月18日-6月5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由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退还报名所交费用。
4、续考人员不需进行资格审查,持往年参加考试准考证或成绩单到当地(主管)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考手续。
5、各单位在填写《汇总表》(报送EXCEL电子版,新疆建设人才网www.xjjsrc.gov.cn上可下载)时请将考全科、考部分科目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按照报考专业分类造表。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报考人员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时上报,因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影响报名资格审查或逾期未报的,责任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考试成绩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