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精华考点(4)

时间:2013-05-2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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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201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确定于5月25日至26日举行,建设工程网校特为广大学员搜集整理了相关科目的考点知识解析,供学员复习参考。

八、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1、主要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至第三十条,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责任)。这部分合同条款较多(27条)。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监理方的义务、权利、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权利、责任通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合同对双方义务、权利、责任的规定。

为便于学习掌握,可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监理方](1)义务:①派驻足够人员,报告组织机构、监理规划;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约)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③ 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④保密;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⑥负责合同协调;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19);⑤指令权(开工、督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⑦审核索赔;⑧获得酬金;⑨终止合同对监理合同的权利

(①~⑦为对业务的权利)。

(3)责任: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1)义务:①支付监理预付款;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书面要求做出书面决定;④提供-信息(工程资料)物质(用房、通讯、其他)人员(如有需要,合同中约定)。

(2)权利:①授予监理权限,对总监认可权;②选定工程承包人及订立合同;③对工程设计的要求认定权,设计变更审批权;④监督控制监理方履行合同-人员监控(更换、职责履行、不法行为损失赔偿)履行合同监控;⑤审查监理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3)责任:①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违约承担责任;②非监理方原因使监理方因业务工作受损失,可予补偿;③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因之引起的监理方有关费用支出。

对以上内容,主要要求领会实质,能清晰划清责任、权利、义务的归属。

资格预审方法--①应满足的必要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对于联合体投标应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

附加条件:视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权打分量化审查(案例35,实际考题会简化):给出评价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应统一,2003年题涉及),各项权重。

综合评分=∑各项得分×各项权重

(3)开标的组织。

(4)评标的组织。

(5)评标方法:①综合(加标)评分法有标底评标、无标底评标(2000年考题六)

②评标价方法:注意"评标价"只用于评标比较,报价优劣,不作为合同价的基础。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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