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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合同的解除
6.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工程变更的管理
6.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3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项目监理机构
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2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1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