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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三章重点解析(11)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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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掌握)

1.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承包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承包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完成取样过程。

(4)完成取样后,承包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从事此项工作)。

(3)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见证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工序产品的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6)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7)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8)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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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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