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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重点(2)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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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托人(建设单位)权利(四项)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监理对选定承包人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监理对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重要事项的认定权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监理业务分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可要求监理提交监理报告或专项报告

5. 监理人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两项)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五项)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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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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