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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八章重点(10)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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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最终结算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

工程师在接到资料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

31. 交钥匙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承包的工作范围-是一揽子发包,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保修等,还可部分指定分包

业主只提出项目的建设意图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和保修并负责建设期内的设备采购和材料供应,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进行有限控制,而不进行干预,只要最终结果满足业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可

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最终价格和固定竣工日期的承包方式

32. 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与分包商无任何合同关系

作为投资方,管理体现在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工程师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

工程师可以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同意才可实施

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33. 承包商处理分包商索赔应注意的两个基本原则

从业主处获得索赔款为承包商对分包商赔偿的先决条件

如分包商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导致承包商不能向业主即时提出索赔,则承包商不仅不承担责任,而且分包商还应赔偿承包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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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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