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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1)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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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三种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

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处理原则

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

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关系做如下如理(三种处理方法)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建筑领域的一般处理方式)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情形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处理原则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必须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才可成为无效合同,或继续执行,或变更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判定合同效力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

三、 效力待定合同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处理原则

第一种、第二种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代理人未作表示或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表见代理一般情况下有效,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四种一般情况下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五种一般情况下无效,两种特殊情况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通过订立合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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