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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5)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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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各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4条) 勘察人的违约责任(3条)

由于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补偿勘察人来顺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勘察费用,每超过1日,应按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的

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的,第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三种情况)

设计人的违约责任(三种情况)

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1天,承担应付金额的2‰违约金,设计期顺延

逾期30天以上,设计人可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审批工作的延误

视为发包人的责任

按设计人全部完成任务对待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设计未开工的,不退还定金

已开工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已开工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设计错误

小错误,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

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还不能收取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注意,不是损失部分,仅指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另按实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赔偿金

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每延误1天,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监理合同

四种解除合同的情况

正常履行终止

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时间-应提前42天通知对方

解除事同的方式-书面协议

委托人终止合同(一个通知)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终止合同(两个通知)

监理人未获得应得酬金30日内且委托人未进行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

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如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第二份终止通知

在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监理可终止合同

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中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信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两种选择)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 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按如下处理

如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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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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