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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4)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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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连带保证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13.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4.保证责任与相关规定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5.施工投标保证-由投标单位(施工企业)向招标人提供

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

投标保证有效期限-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投标保函(保证书)的处理

未中标的退回

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函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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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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