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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6)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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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抵押的生效(两大类)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其它财产,可自愿办理登记

20.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 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1. 抵押权的实现

清偿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2. 质押

分类

动产质押(种类无限制)

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

票据类

股票类

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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