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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1)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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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重要考点】

1.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当面、电话

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

2. 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合同尚未定立,或未按要约合同格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主要案例

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进行了施工,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发包人必须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师发布口头指令,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指令的,也应确认这种指令的效力

3. 关于合同中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当事人自定,但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要约的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由相对人承诺

必须具有合同的一般条款

5.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非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主要有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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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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