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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9)

时间:2011-05-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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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代位权

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行使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8. 撤销权

概念-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39.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转让

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发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债权)

40.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而债务转让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无论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从权利或从债务随之转让,但是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人身或不何分割的不得随之转让

41. 合同终止的种类(六种)

履行(清偿)

解除(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抵销(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提存(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免除(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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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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