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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03-1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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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闽建建函[2010]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初审工作的函》要求,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时须提供个人执业情况。现将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均须提交《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下称《登记表》)登记表由个人对近三年内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作出承诺,经聘用单位核查后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1、近三年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近三年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

3、近三年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存在上述情况仍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对已做出行政处罚的须提交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登记表随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四、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要求如实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附表: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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