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工网校 > 监理工程师 > 备考经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解题技巧(七)

时间:2009-02-18  来源:  编辑:  打印

【免费】在线模拟考场,让考生边学边练!巩固学习效果>>
在线模拟考场,提供自动阅卷评分、全试题解析、考题讨论等功能,帮助学员模拟实战。
【精品班】考生第一年考试未通过 第二年半价重学!点击查看>>
监理工程师由建筑辅导界享有盛誉的权威专家授课,24小时专家在线答疑,7天内免费退换课!

(7)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