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考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5)

时间:2011-04-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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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53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例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A.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C.编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

D.制定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A

解析:注意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九、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建设工程网校整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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