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考前辅导资料精选(15)

时间:2010-09-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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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

1.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二、三类依此类推。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3.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课堂练习:

1.(  )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时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A.1994年6月1日

B.1997年1月1日

C.1997年12月31日

D.2001年1月1日

2.“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臭气浓度的单位是(  )。

A.mg/L

B.mg/m3

C.无量纲

D.kg/h

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时间段的划分:划分两个时段,界线是1997年1月1日。

4.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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