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辅导资料(15)

时间:2010-09-17  来源:  编辑:  打印

【免费】在线模拟考场,让考生边学边练!巩固学习效果>>
在线模拟考场,提供自动阅卷评分、全试题解析、考题讨论等功能,帮助学员模拟实战。
【VIP保过班】考生第一年考试未通过 第二年免费学习!点击查看>>
环境影响评价师:全部科目的精讲班+考题解析班+串讲班+模考班+不过重学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所以,篇章和说明实际上就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不用单独进行。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所以,《环评报告书》实际上是独立于规划草案的,并且应在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评。

二、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根据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3、审查的性质: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注意:专项环评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中,环保行政机关只是召集者和组织者,审查小组是实际提出意见的人,而即使提出了审查意见,环保部门没有权利对规划批不批,而是由政府审批部门决定,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审查意见只不过作为审批部门作为决策的依据,而且规划照样会被批准。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