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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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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