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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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局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进口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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