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章:附则

时间:2011-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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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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