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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都制定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分级标准,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作出了规定。这些分级标准有的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应进行调整修订。但事实上,这些分级标准仍在行业或领域内使用。现将这些分级标准介绍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
1 99 1年1 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 99 1]1 1 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 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 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1 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 0人以上(含1 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 00万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 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0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
表-交通事故统计方法
船舶吨位 | 重大事故 | 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小事故 |
3 000总吨以上或 主机功率3 000 kW 以上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下,300万元以 上。 |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以下,50万元以上。 |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
500总吨以上、3 000总吨以下或主机 功率1 500 kW以上、 3 000 kW以下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下,50万元以 上。 |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下,20万元以上。 |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
500总吨以下或主 机功率1 500 kW以 下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万 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0万 元以下,20万元以 上。 |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20万年 以下,10万元以上。 |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