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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十一

时间:2010-10-2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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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应急救援纳人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之中,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的种类,事故发生的地区、地段、地点或者单位,事故波及地区的人员、道路交通、消防设施和通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应对措施,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抢救伤害人员的措施以及设施、设备、器材和物品的组织供应,事故现场秩序维持和后期处理措施,等等。

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保证,应当明确各级救援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领导人员,确定内部分设的专门救援组织,如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消防急救、现场处理、提供医疗和生活物品、发布信息的组织或者部门,明确各自的岗位及其职责,形成一个能够处理突发事故的救援体系。如果发生特大事故,这个体系立即启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以最快速度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有条不紊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救治人员和保护财产,减少损失。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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