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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法》备考资料(6)

时间:2013-12-1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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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目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最多、危害最大的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没人管或者不会管,或者是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的权威性不够,管理力度不够。为从组织上确保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针对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法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的。 。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事故教训看,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因此,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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