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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法律的规范作用很强,但它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只能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有四个问题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需要《安全生产法》来解决。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一)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三)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