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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十三

时间:2013-08-07  来源:建设工程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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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8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 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了分工。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 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国务院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 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录用。2000年12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由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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